關於與資料限制
MotoPark Taipei 台北機車停車收費地圖 把台北市公開的機車路邊收費資料畫成地圖。 資料全部來自政府公開資料,本站沒有自行調查,也沒有任何官方身分。 下面把每一個「哪裡可能不準」都寫出來——這比看起來很準確更有用。
已知限制
1收費規則以現場標誌為準
本站的收費時間、收費日、格位數全部照抄官方公告,但公告本身是不定期更新的檔案,路段調整、施工、臨時管制都不會即時反映。真的要停之前,看一眼現場的標誌牌。
2路段位置是推算的,不是官方座標
官方公告只給「路名+起迄路口」的文字,沒有任何座標。地圖上的線是拿官方停車格座標與 OSM 道路資料推算出來的:339 段兩端都對得上路口,77 段只有一端對得上,22 段完全靠停車格座標推估。長路段的起訖邊界可能有數十公尺誤差。
3官方停車格圖資只涵蓋約 7 成的收費格位
放大到最大時看到的一格一格,是官方停車格圖資裡的實體格位。大馬路上的機車格多半是「人行道機慢車停放區」,官方註記明載這類格位不繪設黃色外框線,因此根本不在圖資中。所以你會看到格子數少於公告格位數——這是圖資的涵蓋範圍問題,不是路段變小了。本站顯示的格位數一律採用官方公告值。
4「假日」只看週六、週日
判斷「此刻是否收費」時,假日一律以週六、週日認定。我們沒有國定假日行事曆資料,所以像春節、國慶這種平日的國定假日,本站會當成普通平日處理,可能與現場實際收費不同。
5一筆費率欄位是鍵入錯誤
全市機車路邊停車費率統一為 20 元/次。官方資料中「江南街65巷(江南街-江南街41巷)」的費率欄原文是「M」,顯然是鍵入錯誤,本站以全市統一費率 20 元呈現。
667 段的收費區是「鄰近」而不是「屬於」
收費區分組只存在於停管處的 PDF,而 PDF 沒有涵蓋每一段。本站有 67 段是依位置判斷它們就在某個收費區一帶,這些在頁面上一律寫成「鄰近 XX 收費區」,不是官方分區——該區公告的統一收費時間不必然適用於它們,請看該路段自己的規則。另有 36 段在 PDF 裡完全找不到對應項目,歸在「其他區域」;這不影響它們的收費規則。
7放大後看到的格子,有兩種不是按次收費
停車格圖資把「時段禁停機車」與「限時停車機車」和一般機車格放在同一份資料裡。前者是禁停的管制標記,後者通常是限時免費而非按次收費。它們數量很少,但因為位在收費路段上,會沿用該路段的顏色——點開任何一格,本站都會明講那一格實際上是什麼。
資料來源
data.taipei
收費規則的唯一來源:路名、起迄、格位數、收費時間、收費日、費率。ODS 檔,全市 2,863 列,其中 438 列是機車。
data.taipei
實體停車格的形狀與位置。SHP 檔,全市 333,831 格,本站取機車可合法停放的 259,669 格。每月更新。
台北市機車停車收費路段一覽表(PDF)
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收費區(商圈與捷運站周邊)的分組來源。這份分組只存在於 PDF,開放資料 API 沒有。
更新頻率
停車格位圖資每月更新一次;收費路段資訊為不定期更新(本站目前使用的版本標示為 2026/03/27)。 收費區分組來自 PDF,只有停管處改版時才會變動。 本站在資料重新產出後才會更新,頁尾標示的就是本次建置時間。
官方註記(原文)
- ※考量人行道機慢車停放區、特殊格位異動頻繁,廢線塗除後過多塗銷痕跡影響市容美觀,爰於收費路段上之前揭格位不繪設黃色外框線及機車停車收費路段文字。
這段註記正是限制 3 的原因:官方自己說明了為什麼有一大批收費格位不畫在圖資上。
原始資料的瑕疵
處理過程中發現、且本站有做過處理的資料問題:
費率欄位鍵入錯誤(1 筆)
全市機車路邊停車費率均為 20 元/次,但官方原始資料中以下路段的費率欄位並非標準值:江南街65巷(江南街-江南街41巷)原文「M」,應為鍵入錯誤。本站以全市統一費率 20 元呈現。
起迄路段無法拆分(5 筆)
官方原始資料「起迄路段」欄位通常為「A路-B路」格式,但以下 5 筆無法拆成起訖兩段,本站以原文同時作為起訖點呈現:忠孝東路6段370巷(忠孝東路6段至巷底)、松河街(成功橋下)、Zoo Mall後巷(新光路2段32號動物園捷運站後方無名巷)、新光路2段(台北市污水處理廠對面路邊轉彎車道)、西園路1段306巷(全線巷道)。
目前的資料狀態
- 438段
- 收費路段
- 65,081格
- 公告機車格位
- 46,642格
- 地圖上對到的實體格位
- 339段
- 位置可信(兩端都對得上)
- 22段
- 位置為推估
- 50段
- 長度與格位數不太合理
費率欄位非數字的路段共 1 筆:江南街65巷(原文「M」)——一律以 20 元/次呈現。
授權與用途
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使用,程式碼採 MIT 授權,原始碼在GitHub。 本站為個人公民科技專案,與臺北市政府無關;若資訊與現場不符,請以現場標誌與停管處公告為準。